2013年12月15日傍晚建業大廈大火。 南都資料圖
  南都訊 記者吳筍林 建業大廈大火“燒出”的官員一審沒被認定玩忽職守罪,檢察機關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抗訴案昨日開庭。    
  2013年12月15日傍晚,北京路附近一棟25層高的爛尾樓建業大廈因首層倉庫電源短路引燃易燃物,釀成巨大火災,經濟損失達4066.23萬元。事故後,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受賄、瀆職犯罪被查辦,其中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工作管理處原副處長林建樹,於2014年底被荔灣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其構成受賄罪,但構成玩忽職守罪證據不足。理由是林建樹是廣州市調處辦的人,主要負責信訪維穩以及在建業大廈問題上協調各職能部門解決問題,與直接導致起火的消防、電力問題沒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稱,一審法院稱林建樹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檢方認為,林建樹所在的調處辦雖不具有對職能部門的管理權力,但建業大廈的盤活復建工作均需在調處辦的組織協調下開展,會對消防、水電問題等關鍵事項有權作出決定和施加影響。另外,當事人黎容橋的建業公司事發前已經註銷,他其實並不具備資格和能力盤活建業大廈,卻通過行賄後,在未被核實主體資格的情況下被認定為建業大廈適格的盤活主體。因此,林建樹的行為是導致建業大廈被黎容橋占用出租的直接原因,與火災和損失存在因果關係。林建樹發現違規出租現象後,也未反饋給職能部門促進整改,是明顯的玩忽職守罪行為。
  法庭上,林建樹及其辯護律師堅持認為,作為廣州市調處辦在建業大廈問題上經辦人身份的林建樹,僅負有調處矛盾等職能,與消防問題導致的火災發生沒有直接、必然聯繫,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目前該案二審尚未宣判。
  檢方披露

  林建樹收了錢 沒積極履行職責
  檢察機關披露,2011-2013年間,建業大廈的實際控制人黎容橋在經營建業大廈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部分國家工作人員賄送錢款財物共計人民幣13萬元。
  案情顯示,建業大廈本是一棟爛尾樓,因消防、水電等問題沒能經過驗收,眾多小業主未能如期收樓,但開發商還違規將物業出租獲利,多次引發小業主信訪。後來在廣州市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簡稱“調處辦”,與廣州市司法局調解辦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組織、協調下,建業大廈進入復建、盤活程序。
  在此過程中,林建樹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黎容橋賄送的現金2.6萬元、購物卡5000元等款物。另外林建樹還收受了另兩名商家的賄賂,以上共計受賄5.4萬元。之後,黎容橋在建業大廈消防仍未經驗收的情況下,以公司的名義繼續違規出租物業給50多名商戶,作為存放鞋類等貨物的倉庫。
  黎容橋稱,只要林建樹不吱聲,屬地的派出所、街道、消防大隊等職能部門就可能理解為市裡出於維穩壓力和盤活爛尾樓的需要,默許建業大廈一邊進行消防工程施工,一邊臨時使用。
  實際上,發現了黎容橋將建業大廈違規出租情況的林建樹,為了避免通報處理再次導致小業主信訪,沒有將這一情況通報職能部門對建業大廈進行查封。同時,林建樹也因為違規接受了黎容橋的宴請和非法收受他的錢財,存在一些私心,沒有積極履行職責。
編輯:SN117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p16epeyq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